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