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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