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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