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九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九条 本市建立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