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本市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