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二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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