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四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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