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五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五条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内监管工作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
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应当对被监管人员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