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六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六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卫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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