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八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就医者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