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八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就医者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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