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九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九条 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应当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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