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九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九条 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应当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