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关心职工的精神健康,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创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精神健康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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