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二十二条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