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机构的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具有心理学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心理咨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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