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