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七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营造有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