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七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营造有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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