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了解患者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医疗或者教学机构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教学、科研和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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