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 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参加与其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劳动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