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