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八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环境,协助其进行家庭治疗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