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六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疾病患者从事职业康复活动,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鼓励企业将适合精神疾病患者生产的产品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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