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规划和建设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市和区、县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残联,应当在技术指导、资金投入等方面对社区康复机构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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