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四条 本市逐步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精神卫生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的精神疾病康复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