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三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三)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四)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三)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四)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