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七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安排适当的人员和场地,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协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使其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协助其回归社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