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九条 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开展精神疾病的康复治疗,向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传授康复方法、普及康复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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