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益;因病情或者治疗等原因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上述权益时,医师或者护士应当将理由告知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