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