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康复费用给予资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