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擅自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