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反映老年人的生活,批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