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人福利事业的投入,依照规定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托老所、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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