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和建设城乡公共设施和居住区时,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安排和建设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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