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设置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疾病护理等服务项目。鼓励和提倡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义务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