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和支持老年人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文化、娱乐、体育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