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市对七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