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本市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投诉,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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