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支持被赡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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