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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