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四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四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再婚不得阻止和歧视,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自有财产的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