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条 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
个人乘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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