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存储运营信息,并报送交通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