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成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开展安全评估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出评估结论;
(二)通过国家、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安全评估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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