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需要在本市测试自动驾驶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论证、确认,并确定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
(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论证、确认,并确定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
(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