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开展下列场景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体验,提升出行便利和行车安全水平:
(一)个人乘用车出行;
(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四)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五)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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