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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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推动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
第二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多种技术路线发展及融合。
本市自...
第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促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管...
第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产业支持措施,督促、指导、...
第七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提示自动驾驶汽车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政府支持...
第八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研究制定团体标准、伦理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建立争...
第九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依法有序开放、授权使用和流通利用。
第十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推动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为多场景、...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制造,以及自动驾驶座舱、自动驾驶解决...
第十二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自动驾驶...
第十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
第十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
第十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意见,考虑自动驾...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统筹确定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本市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
第十九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满足自动驾驶需求的低时延、高可靠通信网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地图测绘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开展地图要素...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基础设施...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开展下列场景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体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需要在本市测试自动驾驶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其他行政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在本市开展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成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向交通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类别的试点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运...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存储运营信息,并报送交通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放置车辆号牌,并在车身显著位置标识自动驾驶车辆。上...
第三十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条 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
个人乘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驶出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每年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人员等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掌握、遵守道路交...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
第四十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网信、政务和数据、应急等部门应当加强自动驾驶汽车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和完...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应用试点主体未履行运营车辆日常维护和检测职责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应用试点主体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或者未履行相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