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统筹确定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
前款规定的区域、道路范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通行影响等因素协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区域、道路范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通行影响等因素协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