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本市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要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衔接。
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的需求。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的需求。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