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操作规范监测、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
(二)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根据平台安全监测、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提示和道路交通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员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
(一)按照操作规范监测、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
(二)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根据平台安全监测、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提示和道路交通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员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