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加强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建立用户告知机制,承担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自动驾驶功能变更、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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