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驶出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采取人工接管、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行驶速度、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